当事人事先约定免责的人身损害可以作为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吗?
当事人事先约定免责的人身损害可以作为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吗?
日期:2016-02-20 21:15:48 人气:2
涉及人身伤害的免责约定是无效合同内容,该约定不能作为免除侵权责任的抗辨理由。
对于人身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不得通过约定来免除保障责任与义务。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人身伤害的责任,那么就无异于纵容侵权者对生命进行摧残,这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是相违背的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中上述免责条款无论是否出于当事人自愿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