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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3-10-24 07:49:55 人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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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的的行为是行使代位权,其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2、原告可以通过法院请求行使代位权,但只能要求外贸公司清偿90万元。合同法73条第二款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因此,超出的部分不能提出请求。 3、假设1995年到期,原告的诉讼请求则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为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四项条件,其中的第三项条件是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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