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委派中高层人员造成公司重大损失,另一股东可否要求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日期:2013-07-22 08:23:05 人气:1

股东委派中高层人员造成公司重大损失,另一股东可否要求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所以,高管应该由董事会决定 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是权力机构、董事会是执行机构。所以真正的权利人是股东大会,而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对于执行机构出现的问题,当然要由权力执行机构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中外合资企业,一定要在公司章程里面做好约定,以免出现纠纷,如果有疑问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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