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征用农民耕地赔偿法
国家对征用农民耕地赔偿法
日期:2013-06-18 18:59:20 人气:1
第二十七条土地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一)征用耕地,属水田、菜地、鱼塘的,按同类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属其他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补偿;
(二)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补偿;原属耕地的,按同类土地补偿标准补偿;
(三)征用非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四十补偿;
(四)征用养殖生产的水面、滩涂,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补偿;
(五)征用盐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五十补偿;
(六)征用其他未利用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