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一份法律案例分析

日期:2012-12-07 21:47:54 人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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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就读于崇明县东门中学初三。1997年8月4日,经法院判决,原告父亲俞某与 母亲夏某离婚,原告随其母共同生活,俞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00元。1999年8月,原告母亲夏某被确诊为重症精神残疾人、无业。原告由外祖父母抚养长大。 2005年,原告读初中预备班后,被告每月给付原告的抚养费增加至150元并履行至2008年12月。   现随着物价上涨及上学费用的增加,被告原每月给付的150元抚养费已不能满足原告日常生活所需,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俞某自 2008年12月起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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