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请高手指点并给出依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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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1-11-18 12:18:50 人气:2
1、本案中,应由A市乙区法院管辖。
因为,如果金女士去H市工作超过1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也就是A市乙区法院管辖;如金女士去H市工作不满1年,被告金女士住所地为A市甲区,但由于其婚后在A市乙区住满一年以上,A市乙区为被告经常居住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