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怎样理解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怎样理解
日期:2021-08-31 04:05:03 人气:1
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