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院关于人身伤害的刑事案件的量刑标准

日期:2016-11-14 21:49:13 人气:2

辽宁省高院关于人身伤害的刑事案件的量刑标准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4)     (二)故意伤害罪1、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轻伤一人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人数、伤情程度、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轻伤一处,可以增加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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