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哪些债务,为共益债务

日期:2021-08-31 09:01:52 人气:1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哪些债务,为共益债务

《破产法》第4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根据《破产法》,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法律赋予其请求继续履行双务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管理人基于合同履行有利于增加债务人财产的角度,决定继续履行双务合同或重新订立双务合同的,由于这种双务合同的履行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在破产程序中,如果破产企业的财产或者事务由第三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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