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法律专业人士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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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0-04-05 09:55:55 人气:1
这个案子是有办法的
1、“网络班一律不予退班”属于格式合同中的限制权力条款,按照合同法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双方互相退还不当得利,你的学费不就回来啦 呵呵
西政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