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常德市中考数学试题第16题及答案

日期:2012-05-30 20:43:51 人气:2

2009年常德市中考数学试题第16题及答案

其实,还有一种能够解释通的方法:1、首先先判断总共比了5局。因为丙当了三次裁判,所以甲与乙比了3局;而题里说甲与乙各出现了4次,则甲与丙比了1局,乙与丙比了1局,总共算下来5局。 2、由于甲与乙概率相同,则可以用A表示甲与乙,用B表示丙。题里问第二局的输者,实际上也就是问第3局的裁判。 我先假设用A(甲或者乙)表示第3局的裁判,即第二局的输者为A(甲或乙),则第3局可以表示为A B A,你可以以此为依据推断其他各场比赛的情况,不管怎样,按照这种情况,丙肯定不可能当3次裁判。 综上所述,
    A+
热门评论